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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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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 4 條,審計委員會的組成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的成員應全由獨立董事組成。獨立董事是公司董事中與公司業務無利害關係、不受他人控制、不會遭到干擾的董事。這是確保審計委員會能夠獨立、客觀地履行其職責的重要條件。 2. 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審計委員會至少應有三名成員。這是確保審計委員會能夠有足夠的人力資源和專業知識來履行其職責。 3. 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應有一名成員擔任召集人的角色。召集人負責組織和主持審計委員會的會議,確保審計委員會的工作順利進行。 4. 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成員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這是確保審計委員會能夠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審計報告有深入了解和專業判斷的要求。 相關法規及範例: 根據《公司法》第 Three Hundred sixty-seven 條至 Three Hundred sixty-seven-ten 條規定了公司審計委員會的組成和職權。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上市公司應設立審計委員會,並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中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審計專長。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上市公司的審計工作獨立、客觀,並提高審計的專業水平。 例如,現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審計委員會成員由三名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中一人擁有會計專業背景,其餘兩人則具備企業管理和財務分析的專長。該審計委員會負責對公司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確保其準確性和合規性。在每年的股東大會上,審計委員會也會向股東報告其審計結果和意見,以保障股東權益和公司治理的透明度。

  • 獨立董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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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 4 條規定:「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