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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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