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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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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2. 2.本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四項關於公司法涉及監察人職權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
  3. 3.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審計委員會之召集人對外代表審計委員會。
  4. 4.公司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二十三條事項之公司代表人,由審計委員會依前項程序選任之,審計委員會得決議由成員單獨代表或共同代表;如未依前項程序選任代表人,應由全體成員共同代表。
  5. 5.本辦法所稱全體成員,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5條的規定: 1. 除了本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四項所規定的監察人行使的職權事項外,其他應由監察人行使的職權事項由審計委員會行使,其決議需得到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中過半數的同意;審計委員會的召集人代表審計委員會對外。 2. 本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四項中涉及公司法中關於監察人行為或代表公司的規定,在審計委員會中應適用獨立董事成員的條款。 3. 本辦法中所稱的全體成員是指實際在任的審計委員成員。 舉例:如果一個公開發行公司的審計委員會有10位委員,根據第1項的規定,任何應由監察人行使的職權事項都需要獲得至少6位委員的同意。並且,根據第3項的規定,只有實際在任的委員才能被計算在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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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 5 條規定:「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本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四項關於公司法涉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