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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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5條的規定: 1. 除了本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四項所規定的監察人行使的職權事項外,其他應由監察人行使的職權事項由審計委員會行使,其決議需得到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中過半數的同意;審計委員會的召集人代表審計委員會對外。 2. 本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四項中涉及公司法中關於監察人行為或代表公司的規定,在審計委員會中應適用獨立董事成員的條款。 3. 本辦法中所稱的全體成員是指實際在任的審計委員成員。 舉例:如果一個公開發行公司的審計委員會有10位委員,根據第1項的規定,任何應由監察人行使的職權事項都需要獲得至少6位委員的同意。並且,根據第3項的規定,只有實際在任的委員才能被計算在內。
- 公司法法規
- 法律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準用名詞
- 第十四條之四第四項條文
- 獨立董事名詞
- 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二十三條條文
- 代表人名詞
- 所稱名詞
- 證券交易法 第 14-4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213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214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22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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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