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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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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
各款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本法
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
各款事項除第十款外,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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