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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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計委員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並於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中明定之。
- 2.審計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委員會各獨立董事成員。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
- 3.審計委員會召開之地點與時間,應於公司所在地及辦公時間或便於審計委員會成員出席且適合審計委員會召開之地點及時間為之。
- 4.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成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但審計委員會成員無法推選出召集人時,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獨立董事擔任之。
- 5.召集人請假或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其指定其他獨立董事成員一人代理之;召集人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6.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獨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召集人召開審計委員會。召集人於請求提出十五日內不為召開審計委員會時,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獨立董事得自行召集。
- 7.審計委員會得決議請公司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會議及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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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7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審計委員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並且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中需明確規定這一點。 2. 審計委員會的召集應該載明召集的原因,並在七天前通知各獨立董事成員。不過在有緊急情況下,可以不需遵守這一限制。 3. 審計委員會需要選舉一位召集人和會議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出於特殊原因無法召集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其他獨立董事成員代理。若召集人未指定代理人,則由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成員互相推舉一人代理。 4. 審計委員會可以決議邀請公司相關部門的經理、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會議並提供必要的相關資訊。但在討論和表決時,這些人應該離席。 參考資料:「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 獨立董事名詞
- 適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稽名詞
- 核名詞
- 法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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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