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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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召開審計委員會時,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獨立董事成員簽到,並供查考。
- 2.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應親自出席審計委員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委託其他獨立董事成員代理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 3.審計委員會成員委託其他獨立董事成員代理出席審計委員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且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 4.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紀錄。
- 5.如有正當理由致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時,應以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但本法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第十款之事項仍應由獨立董事成員出具同意之意見。
- 6.第二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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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8條,我的釋義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項,在召開審計委員會時,公司應該準備簽名簿供出席獨立董事成員簽到並供查考。這樣可以確保出席成員的身份和參與情況。 2. 根據該條第2項,在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成員應該親自出席,如果不能親自出席,可以委託其他獨立董事成員代理出席。而如果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則視為親自出席。 3. 根據該條第3項,當審計委員會成員委託其他獨立董事成員代理出席時,每次都應該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的授權範圍。這樣可以明確授權代理人的權限範圍。 4. 根據該條第4項,審計委員會的決議應該獲得全體成員中超過一半的同意。此外,表決結果應該當場報告並作成紀錄。 5. 根據該條第5項,如果因為正當理由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那麼需要獲得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進行。然而,根據該條第5項最後一句,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第十款的事項仍然需要由獨立董事成員發表是否同意的意見。 6. 根據該條第6項,代理人只能根據一人的委託行事。 這些釋義的依據是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本身,根據該辦法的相關規定,可以得出上述釋義。
- 獨立董事名詞
- 列舉名詞
- 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第十款條文
- 代理人名詞
- 證券交易法 第 14-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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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