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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8-1

已屆開會時間,如審計委員會出席成員未達全體成員二分之一時,主席得宣布於當日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重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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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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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 8-1 條規定:「已屆開會時間,如審計委員會出席成員未達全體成員二分之一時,主席得宣布於當日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