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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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召開董事會時,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董事簽到,並供查考。
- 2.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依公司章程規定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 3.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 4.第二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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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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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