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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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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召開董事會時,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董事簽到,並供查考。
  2. 2.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依公司章程規定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3. 3.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4. 4.第二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內容,無法找到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9 條"的相關內容,因此不知道這條規定的具體內容和解釋。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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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9 條規定:「召開董事會時,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董事簽到,並供查考。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依公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