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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召開董事會時,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董事簽到,並供查考。
  2.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依公司章程規定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3.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4. 第二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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