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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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者,由董事長擔任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股東會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者,會議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 2.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條第四項或第二百零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董事會由過半數之董事自行召集者,由董事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3.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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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0條的規定: 1.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由董事長擔任主席。然而,對於每屆的第一次董事會,召集者應由股東會所選出的代表選舉權最多的董事擔任,會議主席也由該召集權人擔任。如果有兩個以上的召集權人,則需要進行互推選出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範例:根據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的規定,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辭職,則董事會應由常務董事或其他董事互推選出一人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0條,進行互推的過程也適用於選出會議主席。 2. 根據公司法第203條第4項或第203條之1第3項的規定,如果董事會是由過半數的董事自行召集,則由董事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範例:如果公司內的董事多於一半不參與召集董事會的過程,則需要由董事互推選出一人擔任主席。 3. 如果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則由副董事長代理。如果沒有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也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則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擔任代理。如果沒有設置常務董事,則由董事長指定一位董事擔任代理。如果董事長沒有指定代理人,則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擔任代理。 範例:如果董事長因病請假,他的職權將由副董事長代理。如果公司沒有副董事長,則董事長可以指定一位常務董事或其他董事擔任代理。如果董事長沒有指定代理人,則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選出一人擔任代理。
- 第二百零三條第四項或第二百零三條之一第三項條文
- 代理人名詞
- 公司法 第 203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203-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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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