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 1.公司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列席。
- 2.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及說明。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1條,公司召開董事會時,可以根據議案內容通知相關部門或子公司的人員列席。這表示,在董事會討論有關部門或子公司的相關事項時,相關人員可以被邀請參加董事會並表達意見。 2. 根據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1條,必要時,董事會還可以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並提供說明。然而,在討論和表決時,這些專業人士應離開席位。這表示,董事會可以請專業人士提供相關知識和專業意見,但他們不能參與最終的討論和表決過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