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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於當日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重行召集。
  2. 前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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