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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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於當日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重行召集。
- 2.前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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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2條,開會時間已到,若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主席可以宣布延後開會,但延後次數最多為兩次。若延後兩次後仍然未達到出席人數要求,主席可以根據第三條第二項的程序重新召集董事會。 舉例來說,如果根據公司章程和法律規定,董事會在某個特定時間召開,但是在該時間點前,只有一半的董事出席,主席可以宣布延後開會。如果在延後兩次後,仍然未達到出席人數要求,主席可以重新召集董事會。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 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條文
- 所稱名詞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 1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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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