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12

快速跳轉
  1. 1.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於當日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重行召集。
  2. 2.前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2條,開會時間已到,若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主席可以宣布延後開會,但延後次數最多為兩次。若延後兩次後仍然未達到出席人數要求,主席可以根據第三條第二項的程序重新召集董事會。 舉例來說,如果根據公司章程和法律規定,董事會在某個特定時間召開,但是在該時間點前,只有一半的董事出席,主席可以宣布延後開會。如果在延後兩次後,仍然未達到出席人數要求,主席可以重新召集董事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12 條規定:「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於當日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