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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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的規定: 1. 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 這項規定意味著董事會必須每季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具體的召開頻率和流程應在議事規範中明確規定。 2.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根據這項規定,召集董事會時必須在通知中明確說明召集的原因,並於七天之前通知所有的董事和監察人。但在緊急情況下,可以隨時召集董事會。 3. 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根據該條規定,如果相關人員同意,則可以以電子方式進行董事會的召集通知。 4. 第七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這條規定確定了在召集事由中必須列舉第七條第一項的各項事項,而不得以臨時動議的方式提出。 這些釋義來自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 監察人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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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