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
-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 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第七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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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1次,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
II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7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Exc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III 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IV 「📌第七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光洋科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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