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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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召開之地點與時間,應於公司所在地及辦公時間或便於董事出席且適合董事會召開之地點及時間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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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4條規定,董事會的召開地點與時間應在公司所在地及辦公時間內進行,或者適合董事出席且適合董事會召開的地點及時間。根據此條規定,公司董事會應該在公司所在地以及辦公時間內召開,以確保所有董事都能夠參與會議。此外,如果有其他場所或時間更適合董事會的召開,也可以考慮在該地點或時間進行。例如,如果公司有多個分支機構,並且某個分支機構的地點更方便董事出席,則可以在該分支機構的地點召開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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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