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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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董事會應指定辦理議事事務單位,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
- 2.議事單位應擬訂董事會議事內容,並提供充分之會議資料,於召集通知時一併寄送。
- 3.董事如認為會議資料不充分,得向議事事務單位請求補足。董事如認為議案資料不充足,得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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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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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