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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董事會應指定辦理議事事務單位,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
  2. 議事單位應擬訂董事會議事內容,並提供充分之會議資料,於召集通知時一併寄送。
  3. 董事如認為會議資料不充分,得向議事事務單位請求補足。董事如認為議案資料不充足,得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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