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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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性董事會之議事內容,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報告事項: (一)上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 (二)重要財務業務報告。 (三)內部稽核業務報告。 (四)其他重要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一)上次會議保留之討論事項。 (二)本次會議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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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6條規定了定期性董事會的議事內容,包括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和臨時動議。 一、報告事項: (一)上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董事會需要報告上次會議的紀錄和執行情況。 (二)重要財務業務報告:董事會需要報告重要的財務業務情況。 (三)內部稽核業務報告:董事會需要報告內部稽核業務的情況。 (四)其他重要報告事項:董事會需要報告其他重要的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一)上次會議保留之討論事項:董事會需要討論上次會議保留下來的事項。 (二)本次會議討論事項:董事會需要討論本次會議的事項。 三、臨時動議:董事會可以就當天會議中提出的臨時事項進行討論和決策。 參考資料: 公司法第203條至第207條、公司法第191條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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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