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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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 一、公司之營運計畫。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但半年度財務報告依法令規定無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不在此限。 三、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六、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 七、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八、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急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九、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 2.前項第八款所稱關係人,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所稱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對同一對象捐贈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
- 3.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提董事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 4.外國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第二項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金額,以股東權益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
- 5.公司設有獨立董事者,應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對於第一項應提董事會決議事項,應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獨立董事如無法親自出席,應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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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公司應提董事會討論下列事項: 1. 公司之營運計畫。 - 公司董事會應就公司的營運計畫進行討論。 2. 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 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應經董事會討論,除非半年度財務報告無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3. 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 公司應依公司法第十四條之一的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並考核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該事項應經董事會討論。 4.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 公司應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六條之一的規定,訂定或修正處理重大財務業務行為的程序,該事項應經董事會討論。 5.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公司應就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進行討論。 6. 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 - 若公司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則應就董事長的選任或解任進行討論。 7.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 公司應就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的任免進行討論。 8. 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 - 公司應就對關係人的捐贈或對非關係人的重大捐贈進行討論。但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急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可以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9. 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 公司應就根據公司法第十四條之三或其他法令、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的重大事項進行討論。 此外,根據該條第2款,所謂的關係人指的是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則是指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對同一對象捐贈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最後,根據該條第5款,若公司設有獨立董事,則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對於應提董事會決議的事項,則應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若無法親自出席,應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在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無法親自出席並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在董事會議事錄中載明。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 第十四條之一條文
- 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
- 背書名詞
- 任免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非名詞
- 公益性名詞
- 第十四條之三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獨立董事名詞
- 證券交易法 第 14-1 條條文
- 證券交易法 第 14-3 條條文
- 證券交易法 第 36-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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