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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14-1 條(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及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應建立財務、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2. 主管機關得訂定前項公司或事業內部控制制度之準則。
  3. 第一項之公司或事業,除經主管機關准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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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及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應建立財務、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確保達到公司營運目標、法令遵循、報導正確性 II 主管機關得訂定前項公司或事業內部控制制度之準則。 III 第一項之公司或事業,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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