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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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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但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得變更之。
  2. 2.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3. 3.董事會議事進行中,若在席董事未達出席董事過半數者,經在席董事提議,主席應宣布暫停開會,並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
  4. 4.董事會議事進行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或未依第二項規定逕行宣布散會,其代理人之選任準用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3條的規定: 1. 董事會在進行議事時應按照會議通知所排定的議事程序進行。然而,如果超過半數的出席董事同意,可以修改這個程序。 2. 如果沒有超過半數的出席董事同意,主席不得直接宣布解散會議。 3. 在董事會議事進行中,如果在場的董事數量未達到超過半數的出席董事數量,則在場的董事提議後,主席應該宣布暫停會議,並按照前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董事會會議的順利進行,以保障董事會的決策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董事會在未符合這些規定的情況下運作,相應的董事會決議可能被認為無效。 參考資料: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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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13 條規定:「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但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得變更之。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