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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但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得變更之。
  2. 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3. 董事會議事進行中,若在席董事未達出席董事過半數者,經在席董事提議,主席應宣布暫停開會,並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
  4. 董事會議事進行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或未依第二項規定逕行宣布散會,其代理人之選任準用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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