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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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3條的規定: 1. 董事會在進行議事時應按照會議通知所排定的議事程序進行。然而,如果超過半數的出席董事同意,可以修改這個程序。 2. 如果沒有超過半數的出席董事同意,主席不得直接宣布解散會議。 3. 在董事會議事進行中,如果在場的董事數量未達到超過半數的出席董事數量,則在場的董事提議後,主席應該宣布暫停會議,並按照前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董事會會議的順利進行,以保障董事會的決策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董事會在未符合這些規定的情況下運作,相應的董事會決議可能被認為無效。 參考資料: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 非名詞
- 準用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十條第三項條文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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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