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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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4條有以下內容: 1. 主席對於董事會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依據此條款,當主席認為討論已足夠,可以宣布停止討論並進行表決。這表示主席有權決定何時將議案提交表決。 2. 董事會議案表決時,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者,視為通過。 根據此條款,當主席徵詢出席的董事全體是否無異議時,若無異議者,表示議案被視為通過。這表示若沒有任何董事對議案提出異議,該議案會被視為通過。 3. 董事會議案之表決方式應於議事規範明定之。除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通過者外,其監票及計票方式應併予載明。 根據此條款,董事會議案的表決方式應詳細列明於議事規範中,並應包含除了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通過之外,監票和計票方式也應該一併明確。 4. 前二項所稱出席董事全體不包括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 根據此條款,出席董事全體指的不包括根據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無權行使表決權的董事。因此,若有董事被限制行使表決權,該董事不包含在出席董事全體的範圍內。 總結來說,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4條,董事會議案可以在主席認為可以進行表決的時候提付表決,並且在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的情況下,表決結果視為通過。此外,議事規範應該明確規定表決方式,包括監票和計票方式。被限制行使表決權的董事不包含在出席董事全體的範圍內。
- 異議名詞
- 第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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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