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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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議案之決議,除本法及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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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司法》第15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5條,董事會議案之決議,除本法及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這意味著,在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中,通常需要超過一半的董事出席會議,並且至少需要超過一半的出席董事同意以通過議案。這條規定是確保董事會的議事程序得到合法、有效的運作。 例如:在一個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會會議中,共有9位董事。根據上述規定,至少5位董事需要出席會議,並且至少有5位董事需要同意某項議案,才能使議案通過。如果只有4位董事出席會議或只有4位董事同意議案,則無法達成法定要求,議案將無效。
- 公司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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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