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的規定: 1. 如果董事對於董事會討論事項,存在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的利害關係,則應在該次董事會上說明其利害關係的重要內容。如果該利害關係可能有害於公司利益,則該董事在討論和表決時不得加入,應予以迴避,並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舉例:董事A在董事會上討論關於公司產品採購的事項,但董事A同時也是一家供應商公司的董事,因此存在利害關係。在討論和表決時,董事A應該避免加入並且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2. 如果董事的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的公司,對於該董事會討論事項有利害關係,則視為該董事本人對該事項具有自身利害關係。 舉例:董事B是某公司的董事,且該公司的控制者為其配偶。在董事會討論關於與該公司合作的事項時,董事B的配偶將被視為該董事該事項的自身利害關係。 3. 對於根據前述的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會決議,依照「公司法」第206條第4項,適用「公司法」第180條第2項的規定辦理。 舉例:某公司的董事C存在與公司的某筆交易有利害關係,並且在該交易的董事會決議中不得行使表決權。根據上述規定,該董事會決議的無效與「公司法」第180條第2項的規定相關,即該決議方法違反法令並且符合「公司法」第189條的規定,因此可以向法院訴請撤銷該決議。
- 法人名詞
- 第二百零六條第四項條文
- 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條文
- 公司法 第 180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20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