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0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 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
-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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