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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203-1 條

  1. 1.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2. 2.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
  3. 3.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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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03條之1規定,過半數董事得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請求後15日內董事長不召集,過半數董事得自行召集。

Q · 董事長不肯開董事會,其他董事可以自己開嗎?

依公司法第203條之1第2項、第3項,過半數董事可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請求送達後15日內董事長仍不召集,過半數董事即取得自行召集權,不需經主管機關許可。順序不能顛倒:跳過書面請求直接自行召集,召集程序將有瑕疵,所作決議恐被認定無效。

白話解讀

董事長是董事會的召集人,這句話聽起來理所當然。但問題出在反面:如果董事長就是不開會呢?在107年修法之前,公司法沒有給其他董事任何正式管道逼董事長開會。董事長只要不召集,董事會就癱瘓,公司治理就進入僵局。203條之1是107年新增的條文,專門解決這個死結。過半數董事可以用書面寫清楚「我們要討論什麼事、為什麼要開會」,送交董事長。董事長收到後有15天可以決定要不要召集。如果15天內他不動,過半數董事可以直接自己召集董事會,完全不需要再經過主管機關許可。這是一個兩段式的設計:先禮後兵。先給董事長面子讓他自己開,他不開,你就合法繞過他。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03條之1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強制召集備用機制」:常態由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若董事長不作為,過半數董事得先書面請求、屆滿15日後自行召集,藉以平衡董事長召集專權與董事會集體運作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203條之1是什麼?

規範董事會召集權:常態董事長召集,董事長不作為時過半數董事可書面請求、15日後自行召集。

Q2董事長不開董事會怎麼辦?

過半數董事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召集,屆滿15日未召集即可自行召集。

Q3過半數董事是以全體還是出席計算?

以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計算,不是出席者過半數。7席需至少4席聯署。

Q4可以跳過書面請求直接自行召集嗎?

不行,必須先書面請求並等滿15日,否則召集程序有瑕疵、決議恐無效。

Q515日怎麼起算?

自書面請求送達董事長之日起算,建議用存證信函或可證明送達方式保留證據。

Q6董事長故意把會排很晚算不算不召集?

排定明顯不合理(如三個月後)實務上可能被認定為實質拒絕召集。

Q7自行召集要遵守哪些程序?

仍須依第204條於3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章程有較高規定從其規定。

Q8自行召集的董事會董事長不出席會怎樣?

不影響合法性,只要符合第206條出席門檻即可決議,主席由出席董事互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hairman_routemajority_route
召集發動者董事長(常態召集權)過半數董事(備用召集權)
前置程序無,逕行召集須先書面請求並等滿15日
是否需主管機關許可否(107年修法後免許可)
通知義務第204條:3日前通知董事及監察人相同,第204條3日前通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会社法第366条(取締役会の招集/少数取締役の招集請求権)
🇰🇷 韓國상법 제390조(이사회의 소집)
🇩🇪 德國AktG § 110(Einberufung des Aufsichtsrats,少數監事得請求召集)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225-36-1(convocation du conseil d'administration par le tiers des administrateurs)
🇺🇸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141 + MBCA § 8.20(board meeting conve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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