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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0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2. 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
  3.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freejason
18 days ago
司法特考
公司法 第 182-1 條(主席之產生及議事規則之訂定) 1.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2. 公司應訂定議事規則。股東會開會時,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董事長召集董事會 II 『🥷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 過半數董事提案權 💇立法理由: 倘實務上發生董事長不作為之情事,不僅導致公司之運作僵局,更嚴重損及「公司治理」。為解決董事長不召開董事會,而影響公司之正常經營,並考量避免放寬董事會召集權人後之濫行召集或減少董事會議發生雙胞或多胞(意旨一段時間內不同人密集召開不同股東會)之情況,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允許過半數之董事,得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 III 前項請求提出後「15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 過半數董事自行召開,不需經過董事長,董事長主動優勢消失 203-1台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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