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03-1 條
- 1.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 2.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
- 3.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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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03條之1規定,過半數董事得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請求後15日內董事長不召集,過半數董事得自行召集。
Q · 董事長不肯開董事會,其他董事可以自己開嗎?
依公司法第203條之1第2項、第3項,過半數董事可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請求送達後15日內董事長仍不召集,過半數董事即取得自行召集權,不需經主管機關許可。順序不能顛倒:跳過書面請求直接自行召集,召集程序將有瑕疵,所作決議恐被認定無效。
白話解讀
董事長是董事會的召集人,這句話聽起來理所當然。但問題出在反面:如果董事長就是不開會呢?在107年修法之前,公司法沒有給其他董事任何正式管道逼董事長開會。董事長只要不召集,董事會就癱瘓,公司治理就進入僵局。203條之1是107年新增的條文,專門解決這個死結。過半數董事可以用書面寫清楚「我們要討論什麼事、為什麼要開會」,送交董事長。董事長收到後有15天可以決定要不要召集。如果15天內他不動,過半數董事可以直接自己召集董事會,完全不需要再經過主管機關許可。這是一個兩段式的設計:先禮後兵。先給董事長面子讓他自己開,他不開,你就合法繞過他。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03條之1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強制召集備用機制」:常態由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若董事長不作為,過半數董事得先書面請求、屆滿15日後自行召集,藉以平衡董事長召集專權與董事會集體運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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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董事長說他有召集但故意排很晚,算不算「不為召開」?▾
法條文字是「十五日內不為召開」。董事長若在第15天發出通知說下個月開會,文義上已「為召開」,只是時間晚;但排定時間明顯不合理(如三個月後),實務上有可能被認定為實質拒絕召集。書面請求中可加上「請於收到本函後十五日內召開」的文字,使15日拘束力更明確。
Q2過半數董事自行召集的董事會,董事長可以不出席嗎?▾
可以不出席,且不影響會議合法性。只要符合第206條過半數董事出席門檻即可合法決議。董事長故意不出席反而失去表達意見與投票機會。自行召集的董事會主席由出席董事互推,不必由董事長主持。
Q3公司法203條之1是什麼?▾
董事會召集備用機制:常態董事長召集,董事長不作為時過半數董事可書面請求、滿15日自行召集。
Q4董事長召集權和過半數董事召集權差在哪?▾
董事長是常態逕行召集;過半數董事是備用權,須先書面請求並等15日才能發動。
Q5什麼叫『過半數董事』?▾
以全體董事席次為基準的過半數,非出席過半數;7席需至少4席聯署。
Q6本條和監察人召集董事會差在哪?▾
本條是董事間的內部制衡;監察人召集另有依據,發動主體與要件不同。
Q7董事長不開董事會怎麼告/怎麼辦?▾
集結過半數董事 → 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 可證明方式送達 → 等滿15日 → 自行召集。
Q8書面請求要寫什麼?▾
必須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越具體越好,建議加註『請於收到後15日內召開』。
Q915日期限怎麼起算、怎麼留證?▾
自送達董事長之日起算,用存證信函或附讀取回執之電子郵件保留送達證據。
Q10自行召集後開會要遵守什麼程序?▾
依第204條於3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符合第206條出席門檻才能決議。
Q11跳過書面請求直接自行召集可以嗎?▾
不可。未經請求逕行召集屬程序瑕疵,決議恐被認定無效,順序不能省。
Q12董事長排會排很晚算不算不召集?▾
排定時間明顯不合理(如三個月後)實務上可能被認定為實質拒絕召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hairman_route | majority_route |
|---|---|---|
| 召集發動者 | 董事長(常態召集權) | 過半數董事(備用召集權) |
| 前置程序 | 無,逕行召集 | 須先書面請求並等滿15日 |
| 是否需主管機關許可 | 否 | 否(107年修法後免許可) |
| 通知義務 | 第204條:3日前通知董事及監察人 | 相同,第204條3日前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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