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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0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2. 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
  3.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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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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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董事長召集董事會 II 『🥷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 過半數董事提案權 💇立法理由: 倘實務上發生董事長不作為之情事,不僅導致公司之運作僵局,更嚴重損及「公司治理」。為解決董事長不召開董事會,而影響公司之正常經營,並考量避免放寬董事會召集權人後之濫行召集或減少董事會議發生雙胞或多胞(意旨一段時間內不同人密集召開不同股東會)之情況,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允許過半數之董事,得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 III 前項請求提出後「15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 過半數董事自行召開,不需經過董事長,董事長主動優勢消失 203-1台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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