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03 條
- 1.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於改選後十五日內召開之。但董事係於上屆董事任滿前改選,並決議自任期屆滿時解任者,應於上屆董事任滿後十五日內召開之。
- 2.董事係於上屆董事任期屆滿前改選,並經決議自任期屆滿時解任者,其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之改選得於任期屆滿前為之,不受前項之限制。
- 3.第一次董事會之召開,出席之董事未達選舉常務董事或董事長之最低出席人數時,原召集人應於十五日內繼續召開,並得適用第二百零六條之決議方法選舉之。
- 4.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未在第一項或前項期限內召開董事會時,得由過半數當選之董事,自行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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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03條規定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得票最多董事於改選後15日內召開,逾期則過半數當選董事可自行召集。
Q · 董事改選後,第一次董事會由誰召集?
依公司法第203條,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於改選後15日內召開;若該董事係於上屆任期屆滿前改選並決議自屆滿時解任,則自上屆任滿後15日內召開。逾期未召開,過半數當選董事得自行召集。董事長因須由第一次董事會選出,召開前尚不存在,故無召集權。
白話解讀
一間公司董事全面改選完畢,新董事名單確認了,然後呢?誰有權喊「大家來開第一次會」?答案不是董事長,因為董事長還沒選出來,要等第一次董事會開完才會選。這時候,拿到最多選票的那位董事就是臨時指揮官,他必須在改選後15天內把大家叫來開會。這15天不是建議,是死線。如果他不叫、不想叫、或故意拖,過半數的新當選董事可以直接繞過他,自己召集。更刁鑽的情況是:新董事在舊董事任期屆滿前就選好了,但決議等舊任期結束才上任。這時候15天從舊任期屆滿那天起算,不是從選舉那天。搞錯起算日,整個第一次董事會的合法性都可能被挑戰。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03條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改選後第一次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規範,明定召集權專屬於得票最多之董事、15日召集期限、出席不足時的續行召集,以及逾期後過半數當選董事自行召集的遞進機制,是新舊董事會權力交接的程序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改選後第一次董事會由誰召集?▾
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不是董事長,因為董事長要等第一次董事會才選得出來。
Q2第一次董事會要在多久內召開?▾
改選後15日內;若是上屆任滿前改選並決議屆滿解任,則從上屆任滿後15日內起算。
Q3得票最高的董事不召集怎麼辦?▾
逾15日期限未召開,過半數當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召集權發生轉移。
Q4第一次董事會出席人數不足怎麼辦?▾
原召集人應於15日內繼續召開,並得適用公司法第206條的普通決議方法選舉。
Q5第一次董事會的15日起算日怎麼算?▾
原則從改選日起算;提前改選並決議屆滿解任者,從上屆董事任滿日起算。
Q6董事長可以召集第一次董事會嗎?▾
不行。董事長是第一次董事會選出來的,召開前還沒有董事長,召集權專屬得票最多董事。
Q7得票最高的董事有兩人時誰召集?▾
實務上任一人召集均屬合法;若各自召集形成雙胞董事會,可能須由法院裁定何者有效。
Q8第一次董事會可以提前選董事長嗎?▾
上屆任滿前改選並決議屆滿解任者,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的改選得於任期屆滿前為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召集權人 | 期限 | 決議方法 |
|---|---|---|---|
| 改選後第一次董事會(如期) | 得票最多之董事 | 改選後15日內 | 選舉董事長之法定最低出席門檻 |
| 出席不足續行召集 | 原召集人 | 再15日內 | 得適用第206條普通決議方法 |
| 得票最多董事逾期未召開 | 過半數當選董事 | 逾期後自行召集 | 依召集程序開會選舉 |
| 後續一般董事會 | 董事長(或過半數董事請求) | 依公司治理需要 | 公司法第203條之1、第20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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