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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公司法 第 203 條

  1. 1.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於改選後十五日內召開之。但董事係於上屆董事任滿前改選,並決議自任期屆滿時解任者,應於上屆董事任滿後十五日內召開之。
  2. 2.董事係於上屆董事任期屆滿前改選,並經決議自任期屆滿時解任者,其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之改選得於任期屆滿前為之,不受前項之限制。
  3. 3.第一次董事會之召開,出席之董事未達選舉常務董事或董事長之最低出席人數時,原召集人應於十五日內繼續召開,並得適用第二百零六條之決議方法選舉之。
  4. 4.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未在第一項或前項期限內召開董事會時,得由過半數當選之董事,自行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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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03條規定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得票最多董事於改選後15日內召開,逾期則過半數當選董事可自行召集。

Q · 董事改選後,第一次董事會由誰召集?

依公司法第203條,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於改選後15日內召開;若該董事係於上屆任期屆滿前改選並決議自屆滿時解任,則自上屆任滿後15日內召開。逾期未召開,過半數當選董事得自行召集。董事長因須由第一次董事會選出,召開前尚不存在,故無召集權。

白話解讀

一間公司董事全面改選完畢,新董事名單確認了,然後呢?誰有權喊「大家來開第一次會」?答案不是董事長,因為董事長還沒選出來,要等第一次董事會開完才會選。這時候,拿到最多選票的那位董事就是臨時指揮官,他必須在改選後15天內把大家叫來開會。這15天不是建議,是死線。如果他不叫、不想叫、或故意拖,過半數的新當選董事可以直接繞過他,自己召集。更刁鑽的情況是:新董事在舊董事任期屆滿前就選好了,但決議等舊任期結束才上任。這時候15天從舊任期屆滿那天起算,不是從選舉那天。搞錯起算日,整個第一次董事會的合法性都可能被挑戰。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03條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改選後第一次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規範,明定召集權專屬於得票最多之董事、15日召集期限、出席不足時的續行召集,以及逾期後過半數當選董事自行召集的遞進機制,是新舊董事會權力交接的程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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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改選後第一次董事會,董事長可以召集嗎?

不行,因為董事長是第一次董事會選出來的,在開會之前還沒有董事長。召集權專屬於得票最高的董事(公司法第203條第1項)。若有人用董事長名義召集第一次會議,召集程序有瑕疵,決議可能被挑戰無效。

Q2得票最高的董事有兩個人怎麼辦?

實務上若有兩位董事得到完全相同的最高票,通常由其中任一人召集均屬合法;但若兩人各自召集不同的第一次董事會,會出現雙胞董事會爭議,最終可能須由法院裁定何者有效。107年修法把自行召集門檻放寬為過半數董事,就是為了降低僵局風險。

Q3得票最高的董事不召集第一次董事會怎麼辦?

逾15日期限未召開,過半數當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公司法第203條第4項)。這不只是程序瑕疵,而是召集權的轉移,拖延的董事等於把主導權拱手讓人。

Q4第一次董事會由誰召集?

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不是董事長,董事長要等第一次董事會才選得出來。

Q5公司法203條的15日從哪天起算?

原則自改選日起算;上屆任滿前改選並決議屆滿解任者,自上屆任滿日起算,搞錯起算日會影響會議合法性。

Q6什麼是召集權轉移?

得票最多董事逾15日未召開時,召集權移轉至過半數當選董事自行召集,是程序權限的法定轉移。

Q7提前改選董事長合法嗎?

上屆任滿前改選並決議屆滿解任者,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的改選得於任期屆滿前為之,但正式就任仍待任滿。

Q8第一次董事會怎麼召集?

確認得票最多董事 → 算15日死線 → 書面通知全體董事監察人 → 保留送達證明 → 開會選董事長。

Q9出席人數不足怎麼處理?

原召集人應於15日內繼續召開,並得適用第206條普通決議方法選舉,門檻降低。

Q10得票最多董事拖延,過半數董事怎麼自行召集?

於第16日起備齊過半數當選董事聯署,以書面載明事由時間地點通知全體董事與監察人後召集。

Q11怎麼證明第一次董事會召集合法?

保留召集通知的送達證明、改選結果與起算日依據、聯署文件,這些是日後抗辯會議合法性的關鍵證據。

Q12第一次董事會 vs 一般董事會召集差在哪?

第一次由得票最多董事召集(203條),之後由董事長召集或過半數董事書面請求(203條之1)。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召集權人期限決議方法
改選後第一次董事會(如期)得票最多之董事改選後15日內選舉董事長之法定最低出席門檻
出席不足續行召集原召集人再15日內得適用第206條普通決議方法
得票最多董事逾期未召開過半數當選董事逾期後自行召集依召集程序開會選舉
後續一般董事會董事長(或過半數董事請求)依公司治理需要公司法第203條之1、第206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366条(取締役会の招集)
🇰🇷 韓國상법 제390조(이사회의 소집)
🇺🇸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108(organization meeting of direc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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