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03 條
- 1.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於改選後十五日內召開之。但董事係於上屆董事任滿前改選,並決議自任期屆滿時解任者,應於上屆董事任滿後十五日內召開之。
- 2.董事係於上屆董事任期屆滿前改選,並經決議自任期屆滿時解任者,其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之改選得於任期屆滿前為之,不受前項之限制。
- 3.第一次董事會之召開,出席之董事未達選舉常務董事或董事長之最低出席人數時,原召集人應於十五日內繼續召開,並得適用第二百零六條之決議方法選舉之。
- 4.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未在第一項或前項期限內召開董事會時,得由過半數當選之董事,自行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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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03條規定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得票最多董事於改選後15日內召開,逾期則過半數當選董事可自行召集。
Q · 董事改選後,第一次董事會由誰召集?
依公司法第203條,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於改選後15日內召開;若該董事係於上屆任期屆滿前改選並決議自屆滿時解任,則自上屆任滿後15日內召開。逾期未召開,過半數當選董事得自行召集。董事長因須由第一次董事會選出,召開前尚不存在,故無召集權。
白話解讀
一間公司董事全面改選完畢,新董事名單確認了,然後呢?誰有權喊「大家來開第一次會」?答案不是董事長,因為董事長還沒選出來,要等第一次董事會開完才會選。這時候,拿到最多選票的那位董事就是臨時指揮官,他必須在改選後15天內把大家叫來開會。這15天不是建議,是死線。如果他不叫、不想叫、或故意拖,過半數的新當選董事可以直接繞過他,自己召集。更刁鑽的情況是:新董事在舊董事任期屆滿前就選好了,但決議等舊任期結束才上任。這時候15天從舊任期屆滿那天起算,不是從選舉那天。搞錯起算日,整個第一次董事會的合法性都可能被挑戰。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03條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改選後第一次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規範,明定召集權專屬於得票最多之董事、15日召集期限、出席不足時的續行召集,以及逾期後過半數當選董事自行召集的遞進機制,是新舊董事會權力交接的程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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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改選後第一次董事會,董事長可以召集嗎?▾
不行,因為董事長是第一次董事會選出來的,在開會之前還沒有董事長。召集權專屬於得票最高的董事(公司法第203條第1項)。若有人用董事長名義召集第一次會議,召集程序有瑕疵,決議可能被挑戰無效。
Q2得票最高的董事有兩個人怎麼辦?▾
實務上若有兩位董事得到完全相同的最高票,通常由其中任一人召集均屬合法;但若兩人各自召集不同的第一次董事會,會出現雙胞董事會爭議,最終可能須由法院裁定何者有效。107年修法把自行召集門檻放寬為過半數董事,就是為了降低僵局風險。
Q3得票最高的董事不召集第一次董事會怎麼辦?▾
逾15日期限未召開,過半數當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公司法第203條第4項)。這不只是程序瑕疵,而是召集權的轉移,拖延的董事等於把主導權拱手讓人。
Q4第一次董事會由誰召集?▾
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不是董事長,董事長要等第一次董事會才選得出來。
Q5公司法203條的15日從哪天起算?▾
原則自改選日起算;上屆任滿前改選並決議屆滿解任者,自上屆任滿日起算,搞錯起算日會影響會議合法性。
Q6什麼是召集權轉移?▾
得票最多董事逾15日未召開時,召集權移轉至過半數當選董事自行召集,是程序權限的法定轉移。
Q7提前改選董事長合法嗎?▾
上屆任滿前改選並決議屆滿解任者,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的改選得於任期屆滿前為之,但正式就任仍待任滿。
Q8第一次董事會怎麼召集?▾
確認得票最多董事 → 算15日死線 → 書面通知全體董事監察人 → 保留送達證明 → 開會選董事長。
Q9出席人數不足怎麼處理?▾
原召集人應於15日內繼續召開,並得適用第206條普通決議方法選舉,門檻降低。
Q10得票最多董事拖延,過半數董事怎麼自行召集?▾
於第16日起備齊過半數當選董事聯署,以書面載明事由時間地點通知全體董事與監察人後召集。
Q11怎麼證明第一次董事會召集合法?▾
保留召集通知的送達證明、改選結果與起算日依據、聯署文件,這些是日後抗辯會議合法性的關鍵證據。
Q12第一次董事會 vs 一般董事會召集差在哪?▾
第一次由得票最多董事召集(203條),之後由董事長召集或過半數董事書面請求(203條之1)。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召集權人 | 期限 | 決議方法 |
|---|---|---|---|
| 改選後第一次董事會(如期) | 得票最多之董事 | 改選後15日內 | 選舉董事長之法定最低出席門檻 |
| 出席不足續行召集 | 原召集人 | 再15日內 | 得適用第206條普通決議方法 |
| 得票最多董事逾期未召開 | 過半數當選董事 | 逾期後自行召集 | 依召集程序開會選舉 |
| 後續一般董事會 | 董事長(或過半數董事請求) | 依公司治理需要 | 公司法第203條之1、第20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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