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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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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為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進修機構,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設立達二年以上之營利性社團法人,或經主管機關准設立之財團法人,其最近二年所開辦之會計、審計、財務、金融法令、職業道德或法律責任等相關訓練課程合計達一百小時以上者,或政府機構、大學以上學校。 二、最近三年內未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糾正以上之處分者。 三、最近三年內未經主管機關廢止認定辦理會計主管專業訓練、內部稽核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或金融業務相關之教育訓練者。 四、自設訓練場地且其相關設備需符合建築安全、防火避難及消防法規規定,並取得准予使用一年以上之使用權證明,如有向外租借場地時,該場地亦需符合建築安全、防火避難及消防法規規定。 五、聘僱一位以上辦理訓練之專職人員。
  2. 2.申請為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進修機構,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辦理會計審計專業進修達五年以上。 二、最近二年持續辦理會計、審計準則公報及有關解釋函令之相關課程。 三、預定一年內辦理課程之工作計畫以會計、審計準則公報及有關解釋函令之相關課程為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這裡並沒有包含有關「申請為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第 2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這條法規進行逐條釋義。

  • 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 名詞
  • 社團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法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消防法法規
  • 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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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第 2 條規定:「申請為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