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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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第3條,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在對參訓會計主管進行測驗時,需確保其合格後才能核發證明並填報合格人員名冊。此外,該機構每年一月底前應將參訓會計主管的姓名及前一年度的進修情形報送主管機關,並附上相關資料如實際辦理的課程名稱、內容大綱、課程日期、時數、參加人數與講師的學經歷等,供主管機關備查。如果報送內容不符合規定,主管機關有權取消該機構的會計主管進修機構認定。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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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