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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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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會計主管進修機構之授課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具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會計、審計、金融法令、職業道德或法律責任等相關科目一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二、擔任公開發行公司、證券商或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職或具相關職務三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三、於國內外研究所研習證券、期貨、銀行、保險、財務、會計、法律等相關科系獲有碩士以上學位者。 四、於證券、期貨、銀行、保險等金融主管機關擔任主管職或具三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五、具國內、外會計師、法官、檢察官及律師考試及格證書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第4條,擔任該進修機構之授課講師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 具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在會計、審計、金融法令、職業道德或法律責任等相關科目上具有一年以上的教學經驗。 2. 擔任公開發行公司、證券商或證券交易所之會計主管或具有相關職務三年以上的工作經驗。 3. 在國內外的研究所修習過證券、期貨、銀行、保險、財務、會計、法律等相關科系,並獲得碩士以上學位。 4. 在證券、期貨、銀行、保險等金融主管機關擔任主管職位或具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經驗。 5. 擁有國內外會計師、法官、檢察官和律師考試的及格證書。 例如,一位候選的授課講師如果具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的會計課程教學經驗超過一年,則符合第一項的資格條件。又或者,如果一位候選的授課講師在公開發行公司擔任會計主管職位或具有相關職務三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則符合第二項的資格條件。以此類推,根據不同的資格條件,擔任授課講師的候選人需滿足其中一項的資格。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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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第 4 條規定:「擔任會計主管進修機構之授課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具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會計、審計、金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