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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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函送主管機關認定: 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認可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進修機構設立登記證影本乙份。 三、最近一年機構之結算申報書影本乙份。 四、專職人員勞保卡影本或在職證明文件。 五、由地方政府建管或工務單位核發之當年度有效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乙份。 六、由地方政府消防單位核發之當年度有效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乙份。 七、具使用一年以上之訓練場地使用權證明影本乙份(如:所有權狀或租賃契約)。 八、教務規章。 九、前二年度及當年度實際辦理訓練課程資料(包含課程名稱、內容大綱、講師個人學經歷、已辦理班次、時數及人次與收費標準)。 十、預定一年內辦理課程之工作計畫(包含開課程名稱、內容大綱、課程日期、時數與講師個人學經歷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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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提供的資料中並無法找到與「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第 5 條」有關的法條或參考資料。因此,無法逐條釋義該法條及提供相關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核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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