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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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第6條的規定,除了第三款情況外,如果前條中的任何事項發生變動,必須在變動後的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如果未向主管機關申報變動或變動後的內容不符合第二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廢止對該機構的會計主管進修的認定。 舉例來說,假設某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在審核過程中獲得了主管機關的認定。然而,之後該機構的相關事項發生了變動,例如機構地址或負責人等。根據該法條的要求,該會計主管進修機構應在變動後的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這些變動。如果未及時申報或變動後的內容不符合第二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對該機構的會計主管進修的認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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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