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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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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認可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檢附次年度課程名稱、內容大綱、課程日期、時數與講師個人學經歷等相關文件陳報主管機關
  2. 2.會計主管進修機構依前項規定陳報文件內容與實際開辦情形不符者,應於課程舉辦前將修正後之相關內容陳報主管機關。
  3. 3.前二項陳報之內容不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之認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經認可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的機構在每年十月底前,應提交文件,包括次年度課程名稱、內容大綱、課程日期、時數與講師個人學經歷等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 2. 依據第2項規定,若會計主管進修機構的申報文件內容與實際開辦的課程情況不一致,該機構應在課程開始前向主管機關報告修正後的相關內容。 3. 若前兩項申報的文件內容與本辦法的要求不符,主管機關有權廢止該機構的會計主管進修機構認定。 範例:A機構是一家經主管機關認可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的機構,該機構在去年十月底前向主管機關提交了次年度的課程計畫,包括課程名稱、內容大綱、課程日期、時數與講師個人學經歷等相關資料。然而,該機構在今年實際開辦的課程與原先提交的計畫有所不同,於是他們在課程開始前向主管機關報告了修正後的相關內容。根據「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的第2條規定,該機構應按照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告修正後的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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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第 7 條規定:「經認可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檢附次年度課程名稱、內容大綱、課程日期、時數與講師個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