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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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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認可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應妥善保存各上課紀錄包含開課日期、課程名稱、課程時數及參加並完成訓練課程之學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二)等書面文件備查。
  2. 2.前項保存年限不得少於三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條內容,我無法找到與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第8條相關的資訊或參考資料。因此,我無法就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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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第 8 條規定:「經認可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應妥善保存各上課紀錄包含開課日期、課程名稱、課程時數及參加並完成訓練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