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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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發行人、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的會計主管需遵守持續進修及最低進修時數的規定。如果會計主管違反了這些規定,公司應於一個月內進行改善,否則應立即調整其職務。發行人、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也應隨時檢查會計主管是否符合資格條件的規定。如果發現會計主管不符合資格條件,公司應於發現後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并在發現後二日內在主管機關指定的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公告並申報主管機關备查。另外,如果會計主管參加了所定的專業訓練課程,則免除前述規定的要求。 參考資料: 證券研究發展創新獎助辦法 第 10 條 根据《发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10條,公司應就會計主管的持續進修情形進行檢查,確保其符合最低進修時數的要求,並在發現不符合情況時進行相應的改善措施。另外,公司也應隨時檢查會計主管是否符合資格條件,並在發現不符合情況時進行職務調整,并向主管機關申報。會計主管參加所定的專業訓練課程時,則不需要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調整。
- 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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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