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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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發行人、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於聘任會計主管時,其資格條件應符合第三條及前條規定。
- 2.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時之外國公司或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公司,現任會計主管如不符合第三條之資格條件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公司應令其於本辦法前開修正發布日或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案申報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參加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進修機構所舉辦之會計或審計專業訓練課程七十五小時以上,及金融法令、財務、職業道德或法律責任等課程十五小時以上,且成績合格。
- 3.前項應參加訓練之會計主管曾修畢會計、審計、財務或金融法令等相關課程,或具有與會計或審計相關實務經驗,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前項專業訓練之機構認可者,前項之訓練時數可折抵之。但可折抵之時數不得超過六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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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5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解釋: 1. 聘任會計主管時的資格條件:發行人、證券商和證券交易所在聘任會計主管時,其資格條件應符合第三條和前條的規定。 2. 新法修正對於外國公司或新辦股票公開發行公司的適用:根據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5條的修正,對於新法修正發布日之外國公司或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公司,如果現任會計主管不符合第三條的資格條件,除非經主管機關核准,否則公司應該要求其在修法前的修正發布日或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案申報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參加主管機關認可之進修機構舉辦的會計或審計專業訓練課程,時數要超過75小時,並參加金融法令、財務、職業道德或法律責任等課程,時數要超過15小時,且成績要合格。 3. 參加訓練的資格:在前述的培訓條件中,應參加訓練的會計主管曾修畢會計、審計、財務或金融法令等相關課程,或具有與會計或審計相關實務經驗,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前項專業訓練之機構認可,對於已修畢的相關課程或具有相關實務經驗,可以抵押訓練時數。但是可折抵的時數不得超過60小時。 所以根據以上釋義,根據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5條的規定,公司在聘任會計主管時需要確保其符合相應的資格條件,對於不符合資格條件的現任會計主管,在一定期限內需要進行相應的專業進修訓練才能取得資格。
- 第三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前開名詞
- 法令名詞
-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 第 3 條條文
-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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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