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第16條,證券商在辦理借貸款項時,需要自行控管每一客戶的最高融通限額,並制定內部授信作業和風險控管程序,妥善評估客戶的授信額度和風險控管。此外,內部授信作業和風險控管程序還應該包括關聯戶的授信額度控管,其內容則需要依據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共同制定,經主管機關核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