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問題提供的參考資料,關於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第7條,以下進行逐條釋義: 1.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融通期限為成交日次二營業日至次五營業日者,應以客戶買進證券為擔保。 這表示證券商在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時,需要客戶提供買進的證券作為擔保品,且融通期限為從成交日的次二營業日至次五營業日。 2. 前項擔保品價值應以證券商借貸與客戶之金額一定比率為限。其比率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根據這段文字,擔保品的價值應該和證券商借貸款項與客戶之間金額的比率有一定限制。這個比率會由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定,然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3. 證券商於成交日次二營業日前,得通知客戶另提出下列擔保品: 這段文字提到,在成交日的次二營業日前,證券商可以通知客戶提供以下其他擔保品: - 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 - 國內募集投資國內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中央政府債券。 - 登錄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擔保品。 4. 證券商應與客戶約定,融通期限屆滿前,客戶得以有價證券買賣結餘款償還借貸款項。 最後,證券商應與客戶約定,在融通期限屆滿前,客戶可以使用有價證券買賣的結餘款項來還清借貸款項。 這些釋義基於提供的參考資料,特別是有關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的相關規定。稍後舉出一個範例以說明這些法條的應用。 範例: 例如,一位投資者與一家證券商簽訂了融通期限為三個交易日的借貸協議。根據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這位投資者需要以他買進的證券作為擔保品。他買進了公司A的股票價值為100,000元。根據第2項規定,擔保品的價值應該與他所借貸的金額有一定比率。假設這個比率是120%,那麼他所借貸的金額不能超過他買進股票價值的120,000元。如果他需要以其他擔保品進一步提供,根據第3項的規定,他可以提供上市或上櫃的其他有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等。在借貸期限屆滿之前,根據第4項的規定,投資者可以使用他在有價證券買賣中賺到的結餘款項來償還借貸款項。 請注意,這個範例是基於提供的參考資料,並且是一個假設情境,以說明相關法條在實際應用中的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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