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針對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根據第一項,櫃檯買賣事業應在每年的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該項目是在計算盈餘後預留的一部分資金,用於日後填補虧損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用途。這意味著公司在計算盈餘後,需要將一部分盈餘分配至特別盈餘公積。 2. 根據第二項,特別盈餘公積的提列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並由主管機關根據公司盈餘的狀況來指定。這表示特別盈餘公積的提列比率有上限,不得超過公司盈餘的百分之八十。 3. 根據第三項,特別盈餘公積除了用於填補公司虧損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用於其他用途。這意味著特別盈餘公積不能用於一般營運或分派股利,而是保留作為公司的資本備儲。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櫃檯買賣事業在某年度的稅後盈餘為100,000元,根據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的規定,該公司需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作為資本備儲。根據第一項規定,公司可以決定提列多少比例的稅後盈餘作為特別盈餘公積,但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隨後,根據第三項規定,特別盈餘公積不能用於一般營運或分派股利,而是須保留用於填補公司虧損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用途。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櫃檯買賣事業在經營過程中能夠留下一部分盈餘作為資本備儲,以應對可能的風險和虧損情況。同時,這也有助於維護公司的穩定運營和可持續發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