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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二章 設立許可

§ 5–73

5
櫃檯買賣事業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十億元,發起人並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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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營櫃檯買賣事業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畫書。 三、發起人名冊,載明姓名或名稱、住址及出資金額。 四、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2. 前項第二款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有價證券及其他金融商品櫃檯買賣之規範事項。 二、事業內部組織與內部會計控制事項。 三、櫃檯買賣之電腦規劃事項。 四、其他有關業務經營事項。
7
  1. 櫃檯買賣事業應於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營業執照: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名冊及股東會議事錄。 四、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名冊及無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五、董事會議事錄。 六、業務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及無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2. 櫃檯買賣事業辦理公司登記後,未於六個月內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