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檯買賣事業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十億元,發起人並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之。
根據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 5 條,櫃檯買賣事業組織必須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並且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十億元。發起人在成立時必須一次認足該資本額。 參考資料: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金管會令第 1090356258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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