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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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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櫃檯買賣事業應於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營業執照: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名冊及股東會議事錄。 四、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名冊及無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五、董事會議事錄。 六、業務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及無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2. 2.櫃檯買賣事業辦理公司登記後,未於六個月內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7條,櫃檯買賣事業在完成公司登記後,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並檢附以下文件: 1.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 公司章程 3. 股東名冊及股東會議事錄 4.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名冊,並提供無違反法律規定的書面聲明 5. 董事會議事錄 6. 業務人員名冊、資格證明,以及提供無違反法律規定的書面聲明 7. 其他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的文件 此外,如果櫃檯買賣事業在公司登記後未在六個月內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核准。但如果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在期限屆滿前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且只能延期一次。 以上回答依據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7條內容及經濟部96年1月4日經濟部商業字第09502185840號函釋所提供之相關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第五十三條條文
  • 第五十四條條文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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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 7 條規定:「櫃檯買賣事業應於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公司登記證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