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7條,櫃檯買賣事業在完成公司登記後,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並檢附以下文件: 1.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 公司章程 3. 股東名冊及股東會議事錄 4.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名冊,並提供無違反法律規定的書面聲明 5. 董事會議事錄 6. 業務人員名冊、資格證明,以及提供無違反法律規定的書面聲明 7. 其他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的文件 此外,如果櫃檯買賣事業在公司登記後未在六個月內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核准。但如果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在期限屆滿前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且只能延期一次。 以上回答依據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7條內容及經濟部96年1月4日經濟部商業字第09502185840號函釋所提供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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