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檯買賣事業之自有資金不得貸與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除經營業務所需者外,其資金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或郵政儲金。 二、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 三、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根據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12條,櫃檯買賣事業的自有資金除了經營業務所需之外,有以下幾種限定的資金運用: 1. 銀行存款或郵政儲金:櫃檯買賣事業可以將自有資金存入銀行或郵局的儲蓄帳戶,以作為資金的保值和管理。 2. 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櫃檯買賣事業可以購買政府發行的國庫券或銀行發行的可轉讓定期存單,以使自有資金產生收益。 3. 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櫃檯買賣事業可以購買政府或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以使自有資金投資於這些債券,從中獲得固定的利息或利潤。 4.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如果櫃檯買賣事業希望將自有資金運用在其他用途上,必須事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方可進行相應的資金運用。 這些限制是為了保護櫃檯買賣事業的自有資金安全,確保其在業務營運中有足夠的資金運用來應對各種風險和挑戰。櫃檯買賣事業必須遵守以上規定,否則可能會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參考資料: -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 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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