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11條的規定,櫃檯買賣事業在每個營業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以及每半個營業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和監察人承認的財務報告。如果這些年度財務報告與股東大會批准的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櫃檯買賣事業應在兩天內向主管機關申報。關於財務報告的編製,櫃檯買賣事業應遵守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櫃檯買賣事業在其2019年度財務報告中申報了一個特定的財務數字,但在股東大會批准的年度財務報告中卻申報了不同的數字,根據第2項的規定,該櫃檯買賣事業必須在兩天內向主管機關申報這個差異。 參考資料: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官方網站-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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