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檯買賣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 二、停業或復業。 三、解散。 四、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財產。 五、轉投資。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根據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16條的規定,櫃檯買賣事業需要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以下事項: 1. 變更公司章程。 2. 停業或復業。 3. 解散。 4. 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財產。 5. 轉投資。 6.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的事項。 例如,如果一家櫃檯買賣事業公司打算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的財產,根據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16條的規定,該公司需要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同樣地,如果一家櫃檯買賣事業公司計劃變更公司章程或停業,也需要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這些都是例子,顯示了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16條的適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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