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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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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申請主管機關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 二、停業或復業。 三、解散。 四、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財產。 五、轉投資。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16條的規定,櫃檯買賣事業需要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以下事項: 1. 變更公司章程。 2. 停業或復業。 3. 解散。 4. 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財產。 5. 轉投資。 6.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的事項。 例如,如果一家櫃檯買賣事業公司打算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的財產,根據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16條的規定,該公司需要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同樣地,如果一家櫃檯買賣事業公司計劃變更公司章程或停業,也需要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這些都是例子,顯示了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16條的適用情況。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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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 16 條規定:「櫃檯買賣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 二、停業或復業。 三、解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