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18條,櫃檯買賣事業應該擬訂業務規則,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而在修正業務規則時,也需要同樣的程序。這些業務規則應該包含以下事項: 1. 有價證券櫃檯買賣的申請和終止的相關規定。 2. 自行買賣或代客買賣以及這兩者之間的區分方式。 3. 委託買賣契約成立的方式。 4. 營業時間和買賣單位的相關規定。 5. 買賣價格如何公開標示的方法。 6. 價格升降的單位、幅度以及櫃檯買賣價格的訂定標準。 7. 結算和給付的時間和方法。 8. 有關買賣爭議和違規事項的仲裁和處理。 9. 其他與櫃檯買賣相關的事項。 此外,如果某些金融商品的性質特殊,不適合按照前述方式進行交易,櫃檯買賣事業可以另外制定交易規則,並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核定。修正這些交易規則時,也需按照相同程序進行。 參考資料: - 《證券及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網站 - 櫃檯買賣制度》(https://www.sfi.org.tw/cht/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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