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19條規定了櫃檯買賣事業對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市場的監視制度的建立。根據本條第一項,櫃檯買賣事業應擬具辦法提交本會核定。如果需要對該市場進行修正,也必須遵守同樣的程序。根據第二項,櫃檯買賣事業在監視市場時,如果需要查詢有關的資料或向櫃檯買賣證券商、有價證券發行公司提出說明,這些機構不得拒絕。這條規定有助於確保櫃檯買賣事業能夠有效監控市場,並獲取必要的資料來進行適當的監管工作。 參考資料:《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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