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 20 條規定了櫃檯買賣事業對於櫃檯買賣證券商的監察和處理程序。 根據該條第一項,櫃檯買賣事業有權查察證券商的財務業務和內部稽核作業情況,發現違反法令或不當情事應立即適當處置並通知主管機關。這表示櫃檯買賣事業有責任確保證券商的業務符合法律要求,如果發現違規行為或不當情況,必須採取適當的措施並向主管機關報告。 根據該條第二項,當櫃檯買賣事業在監察過程中發現櫃檯買賣證券商經營不善、面臨虧損無法維持信用,或內部稽核作業存在重大缺失時,應進行專案檢查並提供輔導。這意味著櫃檯買賣事業在發現證券商存在經營困難或違規情況時,有責任進一步調查並提供必要的協助。 該條第三項規定,當櫃檯買賣證券商無法履行交付義務時,櫃檯買賣事業應進行專案檢查並監督代辦證券商接手處理給付結算事務。這表示如果證券商無法履行交付義務,櫃檯買賣事業有責任監督有關給付結算事務的處理。 最終,該條第四項指出,櫃檯買賣事業需制定和申報處理程序和方法,並經主管機關核定。這表示櫃檯買賣事業在處理監察和專案檢查時,必須依據制定好並經主管機關核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操作。 綜上所述,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 20 條明確規定了櫃檯買賣事業對櫃檯買賣證券商的監察職責和相應的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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