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檯買賣事業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合併。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 三、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根據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21條的規定,櫃檯買賣事業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情況下,禁止進行以下行為:合併、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營業、背書保證票據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以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的事項。根據這條規定,如果櫃檯買賣事業想要進行上述行為,必須事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在我的參考資料中,沒有具體針對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21條的解釋或相關案例的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