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公益,主管機關得隨時命令櫃檯買賣事業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參考資料,並得直接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 22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了保護公益,可以隨時要求櫃檯買賣事業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參考資料,並且有權直接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這表示主管機關在執行任務時,有權利要求櫃檯買賣事業提供相關資訊,並且對其進行檢查,以確保其遵守相關法規並維護公益利益。 根據最新資料,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 22 條的典型執行案例如下: 在某個時間點,主管機關收到市場的投訴,質疑某家櫃檯買賣事業的財務狀況存在問題。主管機關即刻要求該櫃檯買賣事業提供相關的財務報告和業務資料。主管機關隨後進行了對該公司財務狀況的檢查,並聯繫其他相關機構和證券市場,獲取更多的參考資料。最終,主管機關根據檢查結果,對該櫃檯買賣事業進行了相關的處理,包括要求該公司進行整改或採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 22 條並未明確規定主管機關應該如何執行檢查,具體的措施和程序可能會根據情況而有所不同。這項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主管機關在特定情況下能夠及時獲取相關資訊,並且有權進行必要的檢查以保護投資人的權益和維護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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