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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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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有價證券上櫃之公司、興櫃公司及證券商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27條的規定,櫃檯買賣事業的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有價證券上櫃之公司、興櫃公司及證券商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 此規定旨在禁止櫃檯買賣事業的經理人及業務人員擔任任何與其職責相衝突或可能引發利益衝突之兼職或名譽職位。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櫃檯買賣事業的經理人及業務人員能專注於執行其本職工作,並避免其在兼職或名譽職位上的利益衝突干擾或影響到其對於櫃檯買賣事業的責任。 根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證券業務人員不得擔任其他公司之董監事或經理人。這項規定適用於證券業務人員,以禁止其同時擔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櫃檯買賣事業的經理人在同時間被任命為上市公司的董事,這將違反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27條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該經理人必須辭去董事職位,以符合該規定的要求。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57&parentpath=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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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 27 條規定:「櫃檯買賣事業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有價證券上櫃之公司、興櫃公司及證券商之任何兼職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