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檯買賣事業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就應執行之業務事項有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者,櫃檯買賣事業應予以解任、解僱或為適當之處置。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 28 條規定,如果櫃檯買賣事業的經理人或業務人員在執行應負責的業務事項時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櫃檯買賣事業應該解任、解僱或採取適當的處置措施。 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可能是《櫃檯買賣事業設置及管理辦法》。例如,如果櫃檯買賣事業的經理人或業務人員多次怠於執行業務事項,導致業務無法順利進行或客戶的權益受到損害,櫃檯買賣事業可能根據這條規定解除其經理人或業務人員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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