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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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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就應執行之業務事項有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者,櫃檯買賣事業應予以解任、解僱或為適當之處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 28 條規定,如果櫃檯買賣事業的經理人或業務人員在執行應負責的業務事項時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櫃檯買賣事業應該解任、解僱或採取適當的處置措施。 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可能是《櫃檯買賣事業設置及管理辦法》。例如,如果櫃檯買賣事業的經理人或業務人員多次怠於執行業務事項,導致業務無法順利進行或客戶的權益受到損害,櫃檯買賣事業可能根據這條規定解除其經理人或業務人員的職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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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 28 條規定:「櫃檯買賣事業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就應執行之業務事項有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者,櫃檯買賣事業應予以解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