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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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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櫃檯買賣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僱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買賣及金融商品交易。 二、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三、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四、執行職務涉及本身利害關係時未行迴避。 五、經營有價證券或其他金融商品櫃檯買賣時,有虛偽、詐欺、隱匿、遺漏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六、其他違反法令主管機關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
  2. 2.董事、監察人為法人者,第一項規定,對於該法人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29條的規定,櫃檯買賣事業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和受僱人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所知道的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買賣和金融商品交易。 舉例:櫃檯買賣事業的董事透過擁有內部消息的偷內幕交易來獲取利益。 二、泄漏職務上所獲得的機密信息。 舉例:監察人將公司的內部機密洩漏給他人,使他人獲益或造成損失。 三、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涉及職務上或違背職務的行為。 舉例:經理人向供應商索取回扣以取得更有利的交易條件。 四、在執行職務時涉及自身利益時未行迴避。 舉例:董事在公司決策中有利害關係,卻未主動回避和公司相關的事項。 五、在經營有價證券或其他金融商品櫃檯買賣時,有虛偽、詐欺、隱匿、遺漏或其他足以使他人產生誤解的行為。 舉例:櫃檯買賣事業在進行交易時,故意隱瞞重要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使投資者產生誤解。 六、其他違反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應該或不得為的情形。 舉例:經理人未按照法規要求進行登記或報告所需的信息。 參考資料: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29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40011

  • 監察人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期約名詞
  • 詐欺名詞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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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 29 條規定:「櫃檯買賣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僱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