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29條的規定,櫃檯買賣事業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和受僱人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所知道的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買賣和金融商品交易。 舉例:櫃檯買賣事業的董事透過擁有內部消息的偷內幕交易來獲取利益。 二、泄漏職務上所獲得的機密信息。 舉例:監察人將公司的內部機密洩漏給他人,使他人獲益或造成損失。 三、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涉及職務上或違背職務的行為。 舉例:經理人向供應商索取回扣以取得更有利的交易條件。 四、在執行職務時涉及自身利益時未行迴避。 舉例:董事在公司決策中有利害關係,卻未主動回避和公司相關的事項。 五、在經營有價證券或其他金融商品櫃檯買賣時,有虛偽、詐欺、隱匿、遺漏或其他足以使他人產生誤解的行為。 舉例:櫃檯買賣事業在進行交易時,故意隱瞞重要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使投資者產生誤解。 六、其他違反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應該或不得為的情形。 舉例:經理人未按照法規要求進行登記或報告所需的信息。 參考資料: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第29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4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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