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證券商若要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必須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指的是證券商與其客戶、其他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之間的借入或出借有價證券,並約定以同種類、同數量的有價證券作為返還的業務行為。 參考資料: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 證券交易法 - 最高法院相關判決案例 範例: 根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證券商A與客戶B簽訂了有價證券借貸合約,約定B可以借入A所持有的同一種類、同一數量的有價證券,並在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量的有價證券作為還款。這樣的借貸交易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以確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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