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管理辦法第26條的規定,證券商在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時,需要自行掌握每位客戶借貸有價證券的金額上限,並且制定內部授信作業和風險控管程序,適當評估客戶的授信額度和控制授信風險。此外,內部授信作業和風險控管程序也需要包括對關聯戶的授信額度控管,其具體細節由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制訂,並經主管機關核定。 根據公開資訊,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2020年5月14日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管理辦法」,其中第26條就是根據修正而來的新條文。此修正的目的在於強化證券商對借貸業務的管理,使其更加符合風險控管原則。證券商在執行借貸業務時,必須對客戶的授信額度進行評估和控制,並且設定適當的內部授信作業和風險控管程序。這些程序包括關聯戶授信額度的控管,以確保授信風險的控制。具體而言,這些程序的制定需要符合由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制定並經主管機關核定的相關事項。 参考資料: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 (https://www.fsc.gov.tw/ch/index.jsp): 2020年5月14日之相關公告及修正辦法 2.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管理辦法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金管會證甲字第10900902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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